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台再字第 8 號
判例要旨
再審原告交付與前業主之保證金拾萬元,依契約第三條規定係以保證金所生之利息抵沖租金,並非預付租金,前業主既未將此項保證金移轉與再審被告,再審被告亦未承擔該保證金債務,自無從就該保證金之利息取得租金,再審被告以再審原告遲付租金二個月以上,經定期催告交付仍不履行,據以終止租約,請求收回房屋,自屬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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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原告交付與前業主之保證金拾萬元,依契約第三條規定係以保證金所生之利息抵沖租金,並非預付租金,前業主既未將此項保證金移轉與再審被告,再審被告亦未承擔該保證金債務,自無從就該保證金之利息取得租金,再審被告以再審原告遲付租金二個月以上,經定期催告交付仍不履行,據以終止租約,請求收回房屋,自屬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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