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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抗字第 80 號

日期 48 年 04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債務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之規定,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准許,至有無適於為此處置之特別情事,應由法院自由裁量,如依債務人之供擔保足以達假處分之目的者,即可認為有適於為此處置之特別情事,法院自得許債務人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之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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