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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台再字第 80 號

日期 64 年 05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土地法第八十二條所謂「凡編為某種使用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並非排除於其所定之使用期限前,仍為繼續從來之使用,此觀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自明。自不能因系爭土地經編為住宅區用地,即認為原耕地租賃關係當然終止,而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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