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始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上訴人負欠被上訴人之債務,既為黃穀並非金錢,則上訴人縱有遲延給付情事,被上訴人亦無從請求遲延之利息。
37 年上字第 801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37 年 10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4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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