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司法判例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司法判例
44 年台上字第 802 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日期:44 年 07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66 頁
...顯示完整資料來源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因
任
職
關
係
獲
准
配
住
系
爭
房
屋
,
固
屬
使
用
借
貸
之
性
質
,
然
其
既
經
離
職
,
依
借
貨
之
目
的
,
當
然
應
視
為
使
用
業
已
完
畢
,
按
諸
民
法
第
四
百
七
十
條
之
規
定
,
被
上
訴
人
自
得
據
以
請
求
交
還
系
爭
房
屋
。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