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發票人所負票據債務之成立,應以發票人交付支票於受款人而完成發票行為之時日為準,至支票所載發票日,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僅係行使票據債權之限制,不能認為票據債務成立之時期。
74 年台上字第 80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4 年 04 月 0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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