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台上字第 82 號
判例要旨
所謂訴之預備之合併 (或稱假定之合併) ,係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此一訴訟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後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例如以惡意遺棄為理由,請求離婚,預防該離婚之訴,難獲勝訴之判決,而合併提起同居之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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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訴之預備之合併 (或稱假定之合併) ,係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此一訴訟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後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例如以惡意遺棄為理由,請求離婚,預防該離婚之訴,難獲勝訴之判決,而合併提起同居之訴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