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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823 號

日期 52 年 03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時效完成後,如拋棄時效之利益,應由因時效受利益之人,對於時效完成受不利益之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再因時效受利益之人如屬多數,除有明文規定外,一人拋棄,其影響不及於他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2 年台上字第 823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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