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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上字第 83 號

日期 45 年 01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租佃爭議事件經調解或調處成立者,如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七條所明定。本件調解之成立,雖在四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增訂該法條公布施行以前,然此項增訂法條既屬程序上之規定,自應解為凡屬租佃爭議事件經調解或調處成立者,不問其調解或調處之成立,係在該增訂法條公布施行以前或以後,均有其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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