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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836 號

日期 52 年 03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示行為有錯誤者,唯表意人始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又有撤銷權人,欲撤銷其自己之意思表示或他人之法律行為者,除法律規定必須訴經法院為之者外,以意思表示為之為已足,勿庸提起形成之訴請求撤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2 年台上字第 836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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