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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83 年台上字第 836 號

日期 83 年 04 月 14 日

判例要旨

第三人利益契約係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債權人亦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權利,於債務人不履行向第三人為給付之義務時,對於債務人自亦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此二者,具有不同之內容,即第三人係請求賠償未向自己給付所生之損害;而債權人則祗得請求賠償未向第三人為給付致其所受之損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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