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上字第 850 號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所謂應扣除在途期間計算之法定期間,係僅指同法所規定訴訟關係人應為一定訴訟行為之期間而言,惟不變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 與通常法定期間 (例如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證人及鑑定人請求日費或旅費之期間) 始足當之,至就審期間,則係使被告準備辯論及到場應訴之期間,而非指其應為一定訴訟行為之期間,顯與上述期間之性質不同,自不在適用該條項之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計算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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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所謂應扣除在途期間計算之法定期間,係僅指同法所規定訴訟關係人應為一定訴訟行為之期間而言,惟不變期間(例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 與通常法定期間 (例如聲請回復原狀之期間、證人及鑑定人請求日費或旅費之期間) 始足當之,至就審期間,則係使被告準備辯論及到場應訴之期間,而非指其應為一定訴訟行為之期間,顯與上述期間之性質不同,自不在適用該條項之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計算之列。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