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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851 號

日期 49 年 05 月 04 日

判例要旨

當事人間為經濟週轉上所必需,約定互開支票以利使用,事所恒有,惟此種情形除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未有不使雙方因此互負支付對價之義務者,故如一方因他方之票據受有財產上之利益,而一方票據反因存底匱乏未能兌現時,其受此利益之法律上之原因即已失其存在,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自應將其所受之利益返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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