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年抗字第 8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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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年抗字第 86 號
判例要旨
當事人以審判官審判恐有偏頗為理由聲請拒卻 (迴避) 者,必以該審判官與當事人有親交或嫌怨等客觀的情事,足以認其有不公平之裁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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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以審判官審判恐有偏頗為理由聲請拒卻 (迴避) 者,必以該審判官與當事人有親交或嫌怨等客觀的情事,足以認其有不公平之裁判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