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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抗字第 86 號

日期 46 年 05 月 24 日

判例要旨

假處分所為保全之給付,如代以金錢,債權人亦得達其債權之終局目的者,參照本院二十二年抗字第一七零七號判例,固可認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 (舊) 所謂特別情事,許債務人供擔保而撤銷假處分,惟假處分與假扣押之性質不同,如假處分所保全之給付代以金錢,並不能達其債權之終目的,即與上開判例之意旨不符,仍不得許債務人供擔保而為撤銷假處分之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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