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抗字第 87 號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所謂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不僅指為請求標的之物,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將有變更者而言,並包含已有變更者在內,故就為請求標的之物所為禁止其現狀變更之假處分,其效力併及於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已有變更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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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所謂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不僅指為請求標的之物,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將有變更者而言,並包含已有變更者在內,故就為請求標的之物所為禁止其現狀變更之假處分,其效力併及於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已有變更之部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