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87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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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上字第 875 號
判例要旨
郵政局員所為開拆信件抽換內容之侵權行為,郵局應否負賠償責任,既為郵政條例及郵局章程所未規定之事項,當然依普通法則,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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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局員所為開拆信件抽換內容之侵權行為,郵局應否負賠償責任,既為郵政條例及郵局章程所未規定之事項,當然依普通法則,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