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渝上字第 895 號
判例要旨
被告在裁判上援用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抗辯權時,原告如不能證明自己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法院應為原告提出對待給付時,被告即向原告為給付之判決,不能遽將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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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裁判上援用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抗辯權時,原告如不能證明自己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法院應為原告提出對待給付時,被告即向原告為給付之判決,不能遽將原告之訴駁回。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