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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台上字第 91 號

日期 41 年 01 月 24 日

判例要旨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為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所明定,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與他方別居,固屬違背同居義務,惟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不僅須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妻與夫失和歸寧居住,久未返家,如僅因夫迄未過問而出此,別無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尚難謂為惡意遺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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