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93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8 年上字第 937 號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名義上之債務人,就其債務應負償還之責,無論其有無為他人代借或轉借情事,均不得對債權人主張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