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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7 年上字第 9418 號

日期 37 年 11 月 09 日

判例要旨

租賃契約以當事人就租賃物及租金互相同意時方為成立,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雖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然既經出租人對原定租金表示爭執,並未協議一致,自與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有別,不能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7 年上字第 9418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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