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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上字第 952 號

日期 31 年 05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某甲等在某乙所有地內侵權種植其出產物,當然屬於某乙所有,如果該項出產物經某甲等割取,即不能謂某乙未因其侵權行為而受損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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