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68 年台上字第 967 號日期 68 年 04 月 11 日判例要旨雙方互毆乃雙方互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別,無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