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8 年台上字第 967 號
判例要旨
雙方互毆乃雙方互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別,無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雙方互毆乃雙方互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別,無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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