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抗字第 97 號
判例要旨
(一) 當事人因法定事由聲請停止訴訟,在未裁定准許前,並不當然發生停止訴訟之效果,當事人依法仍有如期到場為言詞辯論之義務。如兩造均不到場,亦無礙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適用。
(二)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視為撤回上訴時,此項撤回之效果,無待於法院之裁判或其他行為而始發生,法院以此事實通知當事人,乃便民措施之一種,在訴訟上不生任何效果,抗告人自不得對此項通知提出異議。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 當事人因法定事由聲請停止訴訟,在未裁定准許前,並不當然發生停止訴訟之效果,當事人依法仍有如期到場為言詞辯論之義務。如兩造均不到場,亦無礙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適用。
(二)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視為撤回上訴時,此項撤回之效果,無待於法院之裁判或其他行為而始發生,法院以此事實通知當事人,乃便民措施之一種,在訴訟上不生任何效果,抗告人自不得對此項通知提出異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