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抗字第 97 號

日期 63 年 02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一) 當事人因法定事由聲請停止訴訟,在未裁定准許前,並不當然發生停止訴訟之效果,當事人依法仍有如期到場為言詞辯論之義務。如兩造均不到場,亦無礙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適用。

(二)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視為撤回上訴時,此項撤回之效果,無待於法院之裁判或其他行為而始發生,法院以此事實通知當事人,乃便民措施之一種,在訴訟上不生任何效果,抗告人自不得對此項通知提出異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3 年台抗字第 97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