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977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所有之系爭土地,經被上訴人於五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函請上訴人仍照四十七年原價新台幣七千四百五十一元八角讓售,並願補賠利息與地稅,而上訴人即於同年二月十三日函復,囑被上訴人於同月廿二日以前來會辦理承購手續,自係對於被上訴人之要約予以承諾,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兩造就系爭地之買賣關係自難謂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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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所有之系爭土地,經被上訴人於五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函請上訴人仍照四十七年原價新台幣七千四百五十一元八角讓售,並願補賠利息與地稅,而上訴人即於同年二月十三日函復,囑被上訴人於同月廿二日以前來會辦理承購手續,自係對於被上訴人之要約予以承諾,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兩造就系爭地之買賣關係自難謂未成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