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非字第 1 號
判例要旨
偽造刑法第二百零三條之船票車票客票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原判決以被告偽造公共汽車往來客票,低價出售,使人發生誤信,將本人之物交付,認其偽造與詐財有方法結果關係,從一重之詐欺罪處斷,其適用法律,顯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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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刑法第二百零三條之船票車票客票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原判決以被告偽造公共汽車往來客票,低價出售,使人發生誤信,將本人之物交付,認其偽造與詐財有方法結果關係,從一重之詐欺罪處斷,其適用法律,顯有違誤。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