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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84 年台上字第 1 號

日期 84 年 01 月 04 日

判例要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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