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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1004 號

日期 47 年 08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四十七條所謂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祇為最高度之規定,並無最低度之限制,法院於本刑二分之一以下範圍內,如何加重,本有自由裁量之權,自不能以原判決僅加重其本刑十分之一,並未加重至二分之一,而再予減輕二分之一為不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7 年台上字第 1004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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