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台抗字第 102 號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應受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係指應受較輕罪名之判決而言,至宣告刑之輕重,乃量刑問題,不在本款所謂罪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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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應受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係指應受較輕罪名之判決而言,至宣告刑之輕重,乃量刑問題,不在本款所謂罪名之內。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