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103 號
判例要旨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判決既認被告等在第二審之上訴為有理由,應予改判,竟未於主文中諭知將第一審判決撤銷,即自為判決,不特理由矛盾,且有使第一審判決仍屬存在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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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判決既認被告等在第二審之上訴為有理由,應予改判,竟未於主文中諭知將第一審判決撤銷,即自為判決,不特理由矛盾,且有使第一審判決仍屬存在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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