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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103 號

日期 47 年 01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判決既認被告等在第二審之上訴為有理由,應予改判,竟未於主文中諭知將第一審判決撤銷,即自為判決,不特理由矛盾,且有使第一審判決仍屬存在之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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