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31 年上字第 1038 號日期 31 年 05 月 13 日判例要旨侵占罪以自己原已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竊佔罪則以他人之物原不在自己持有中,其持有純由於犯罪之結果而來,兩罪之構成要件相異,決非可同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