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年上字第 104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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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上字第 1042 號
判例要旨
所謂法規競合,係指一個犯罪行為,因法條錯雜,致觸犯數個法條,適用某一法條時,可以排斥他法條者而言,若其行為雖只一個,而行為內容包含數個罪質,此項數個罪質,係列舉於某一條款之內,並無方法或結果之關係,又與一行為觸犯數罪有異者,則判決時自不能僅舉其中之一款,而排斥其他各款之適用。上訴人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強盜,係犯強盜罪而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第四各款情形,應於判決理由內兩款並舉,不能認為法規競合,僅舉其中一款而概其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