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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1048 號

日期 47 年 08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必須提出偽造之文書,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據其所載理由,僅以上訴人偽造借用證後,復持交他人保管,即認為已達行使之階段,而於上訴人對於該借用證之內容究竟何所主張,並未加以說明,關於採證之理由,自嫌未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7 年台上字第 1048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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