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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抗字第 10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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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抗字第 106 號

日期 18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當事人得聲請推事迴避,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固有明文,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三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抗告人既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推事迴避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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