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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抗字第 106 號
判例要旨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之虞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固得予以羈押,然所謂有逃亡之虞,必須事實上足認被告釋放後確有逃亡之危險,並非漫無限制,祇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均可視為有逃亡之虞,而概予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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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之虞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固得予以羈押,然所謂有逃亡之虞,必須事實上足認被告釋放後確有逃亡之危險,並非漫無限制,祇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均可視為有逃亡之虞,而概予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