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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1098 號

日期 28 年 02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四款所稱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係指肢體因傷害之結果完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初不以驗斷時之狀況如何為標準,如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或雖不能回復原狀而僅祇減衰其效用者,仍不得謂為該款之重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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