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年上字第 110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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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1 年上字第 1101 號
判例要旨
當事人不在管轄法院所在地居住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於上訴或抗告時,計算法定期限,固應扣除在途程期,惟此項程期,原為便利不在法院所在地之當事人而設,若當事人係在法院所在地羈押,既無在途程期,即無適用上開條項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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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在管轄法院所在地居住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於上訴或抗告時,計算法定期限,固應扣除在途程期,惟此項程期,原為便利不在法院所在地之當事人而設,若當事人係在法院所在地羈押,既無在途程期,即無適用上開條項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