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63 年台上字第 1101 號日期 63 年 04 月 02 日判例要旨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