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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非字第 113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偽造文書罪,係指偽造他人之文書而言,若自己之文書,雖登載不實,祇屬虛妄行為,不能構成偽造文書之罪,觀刑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登載不實之事項於自已所掌之公文書,或提出之證書之特別規定,自可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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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偽造文書罪,係指偽造他人之文書而言,若自己之文書,雖登載不實,祇屬虛妄行為,不能構成偽造文書之罪,觀刑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登載不實之事項於自已所掌之公文書,或提出之證書之特別規定,自可明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