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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1137 號

日期 48 年 09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偽造印章,雖為偽造有價證卷行為之一部,不另成立偽造印章罪名,然所偽造之印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定有明文。原判決論處上訴人偽造有價證卷罪刑,沒收其所偽造之支票,而不將偽造之印章一顆併予沒收,不能謂無違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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