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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上字第 1139 號

日期 69 年 04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所謂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見,至其後始行發見者而言,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非前述條款所謂發見之新證據,不得據以再行起訴,本件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先經台中區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上訴人不負過失責任,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嗣經台灣省交通處汽車肇事鑑定案件覆議小組覆議結果,認上訴人應負過失責任,兩者所憑事證,完全相同,要不因前後確定意見之不同,即可視後之鑑定意見為新事實或新證據之發見,而再行起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9 年台上字第 1139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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