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非字第 11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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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非字第 114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條前段所謂在場助勢之人,指參與聚眾鬥毆之情形而言。若因臨時口角發生鬥毆,即與事前以鬥毆之意思而聚眾者有別。凡在場而未下手之人,除確有助勢情事可認為幫助正犯之行為,應依刑法第四十四條從犯之規定處斷外,要不得援用刑法第三百條前段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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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條前段所謂在場助勢之人,指參與聚眾鬥毆之情形而言。若因臨時口角發生鬥毆,即與事前以鬥毆之意思而聚眾者有別。凡在場而未下手之人,除確有助勢情事可認為幫助正犯之行為,應依刑法第四十四條從犯之規定處斷外,要不得援用刑法第三百條前段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