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年上字第 11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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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上字第 116 號
判例要旨
連續犯之一部分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其效力即及於全部,除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載情形,得由檢察官再行起訴外,該案既曾經檢察官終結偵查,依同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自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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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犯之一部分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其效力即及於全部,除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載情形,得由檢察官再行起訴外,該案既曾經檢察官終結偵查,依同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自不得提起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