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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1164 號

日期 46 年 10 月 02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所謂侵占公益上所持有之物,必須其物因公益上原因而持有,從而侵占之,始得構成。上訴人受糧食事務所委託保管穀物,純係基於業務上之原因,並非因辦理公益而持有,自難依侵占公益上持有物之規定論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6 年台上字第 1164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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