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1174 號
判例要旨
查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正當防衛之要件,必對於現在之不正侵害,始能成立,若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正當防衛之可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查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正當防衛之要件,必對於現在之不正侵害,始能成立,若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正當防衛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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