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上字第 118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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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上字第 1183 號
判例要旨
殺人之後,臨時起意行竊,當時縱有攜帶兇器、毀越門閂、於夜間侵入住宅情事,均不過為其殺人所用之手段,與竊盜行為無關,仍應認為普通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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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之後,臨時起意行竊,當時縱有攜帶兇器、毀越門閂、於夜間侵入住宅情事,均不過為其殺人所用之手段,與竊盜行為無關,仍應認為普通竊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