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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年台上字第 118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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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上字第 1188 號

日期 45 年 09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係指以犯詐欺行為為生之事業者而言。上訴人藉發行畫刊,以套取國家銀行之外匯,苟恃此為生,則其發行畫刊,縱非虛構,亦足構成該條之罪。原審以上訴人發行畫刊,原為事實,並非虛構,遂推定其縱不套匯亦於生活不受影響,認為非常業詐欺犯,尚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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