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11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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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119 號
判例要旨
共同謀殺,必須共同謀殺者均有殺人意思,若他方初無殺意,係由一方首先起意,囑令他方殺害者,即應負教唆殺人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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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謀殺,必須共同謀殺者均有殺人意思,若他方初無殺意,係由一方首先起意,囑令他方殺害者,即應負教唆殺人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