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非字第 11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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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非字第 119 號
判例要旨
法院或兼理司法各縣所為之判決,須對外表示,始發生羈束力,如僅制作判決書,並未依法定之宣告或送達程序,對外表示,則實際不過一種裁判文稿,並無羈束力之可言,原縣於同年八月八日復制作判決書,於同月十二日宣告,即不得指為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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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或兼理司法各縣所為之判決,須對外表示,始發生羈束力,如僅制作判決書,並未依法定之宣告或送達程序,對外表示,則實際不過一種裁判文稿,並無羈束力之可言,原縣於同年八月八日復制作判決書,於同月十二日宣告,即不得指為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