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刑之判決書,須將認定之犯罪事實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以使事實與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倘事實欄已有敘及,而理由內未加說明,是為理由不備,理由內已加說明,而事實欄無此記載,則理由失其依據,均足構成撤銷之原因。
50 年台上字第 122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0 年 08 月 1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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